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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洛川县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09: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各人民团体:

《洛川县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洛川县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全县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步伐,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将38项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给镇街,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镇街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镇街开展执法工作,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一)坚持分批推进,应放尽放原则。根据镇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对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常规监管事项首先下放;对直接关系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和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事项暂缓下放;逐步将镇街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行使。

(二)坚持权责明晰。按照各镇街梳理、部门确认、县级统筹的程序建立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坚持同步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统一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制度、队伍建设。

二、赋权范围和执法职能

(四)赋权范围。在石头镇(下辖朱牛便民服务中心)、土基镇、槐柏镇、老庙镇(下辖杨舒便民服务中心)、凤栖街道、交口河镇、永乡镇(下辖黄章便民服务中心)、旧县镇、菩提镇开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执法范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要求,将12个县级部门共计38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赋予各镇街依法实施。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行使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与镇街的职责边界。

(六)执法管辖权规则。镇街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镇街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有关部门或者镇街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三、执法主体和相关要求

(七)执法主体界定。镇街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具体执法工作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

(八)执法证件管理。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县司法局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九)行政执法程序。各镇街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应诉、复议法律责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规范行政裁量权。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健全衔接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之间要逐步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和执法信息共享。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出台的涉及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答复等相关文件抄送镇街,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各镇街要定期做好案件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十二)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街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洛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业务指导。县级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法律文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四、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

(十四)规范运行机制。县委编办根据承接情况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权责清单。

县财政局负责办理罚没证,发放监管罚没票据的使用,严格落实罚没款项及时上交国库等事宜。

(十五)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要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所缺人员由本镇街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县级机关部门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

(十六)加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县委组织部将镇街综合执法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县级部门关于行政执法下放事项工作赋分,促进镇街综合执法改革提质增效。

(十七)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县司法局统筹全县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各镇街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等内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八)装备和经费保障。加强镇街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县财政局要将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设备、执法服装、车辆使用和装备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加强制度机制建设。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体系、执法办案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

(二十)强化执法监督指导。县司法局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检查,对存在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及时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帮助镇街开展执法工作。镇街司法所负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一)强化运行监管。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县政府将定期组织执法部门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调整或取消的事项,县委编办、司法局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镇街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十二)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2日起实施。

附件:洛川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共计38项)

附件

洛川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

事项目录(共计38项)

序号陕政发〔2023〕9号对应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县级实施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下放镇街名称

备注

1

3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


2

4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3

5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菩提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土基镇政府


4

6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菩提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土基镇政府


5

7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

省生态环境厅

菩提镇政府、土基镇政府


6

8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

省生态环境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7

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生态环境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8

11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9

12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


10

13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


11

14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12

15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


13

16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土基镇政府、菩提镇政府


14

17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菩提镇政府


15

18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16

19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菩提镇政府


17

20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菩提镇政府


18

21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


19

22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


20

23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槐柏镇政府、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政府、菩提镇政府


21

24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22

25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23

26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24

27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25

38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口河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


26

39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旧县镇政府、土基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永乡镇政府


27

41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

省交通运输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


28

42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局

省交通运输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29

43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局

省交通运输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永乡镇政府


30

44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

省交通运输厅

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


31

47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水务局

省水利厅

交口河镇政府


32

48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农村厅

旧县镇政府、菩提镇政府、土基镇政府、永乡镇政府、老庙镇政府


33

49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商务厅

旧县镇政府


34

63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文化和旅游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旧县镇政府、石头镇政府


35

64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文化和旅游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旧县镇政府


36

6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湯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交口河镇政府


37

68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局

省卫生健康委

交口河镇政府、旧县镇政府


38

69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

交口河镇政府、石头镇政府、旧县镇政府、老庙镇政府、土基镇政府、菩提镇政府、槐柏镇政府


备注

1、各镇街承接行政执法事项数量:石头镇政府28项、交口河镇政府19项、土基镇政府7项、老庙镇政府24项、凤栖街道办事处10项、菩提镇政府10项、槐柏镇政府11项、永乡镇政府20项、旧县镇政府33项;

2、下放的38项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的12个县级部门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