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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川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4-08 17:24

洛规〔2015〕001—县政办001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川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

《洛川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洛川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和执行效果。

二、工作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一是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它是面向社会公布的,管理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项,部门间的协调等事项均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具有在一定范围普遍适用性,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相对人,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四是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既可以对同一相对人反复适用,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相对人;只要是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它不仅适用于当下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往后发生的同类事项。五是内容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义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从而解决规范性文件识别问题,掌握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情况,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洛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三、工作程序

(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是三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登记流水号,年份为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括入,规范性文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面,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办”、县环保局为“环保局”,发文流水号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占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洛川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登记的第5份规范性文件是洛川县政府2015年发布的第2件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洛规〔2015〕005-县政府002”;洛川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登记的第8份规范性文件是洛川县环保局2015年发布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洛规〔2015〕008-环保局001”。

(二)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印发5个工作日内,由起草单位将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工作程序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不影响其原文件发文字号。

(一)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文稿起草单位向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草案时,应附起草说明(2份)、制定依据、各相关部门意见及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2、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按照法制办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提请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3、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由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并在县政府法制办登记核发编号后印发;

4、制定部门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和电子文本1份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用于备案。

(二)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时报送;

2、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须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2份)、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和本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意见。

材料报送齐全的,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3、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4、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制定部门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和电子文本1份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用于备案,并在政府及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

(二)精心部署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政策的载体,决策的结果,管理的依据。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严格工作考核。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凡在检查中发现未实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通报。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标注格式;

2、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标注格式;

3、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标注格式。

附件1

洛规〔2015〕* * * — 县政府001

洛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洛政发〔2015〕××号

洛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件2

洛规〔2015〕* * * — 县政办001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洛政办发〔2015〕××号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件3

洛规〔2015〕* * * — * * 局001

洛川县××局文件

×××〔2015〕××号

洛川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