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规〔2024〕001-县政府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相关省市驻洛单位:
《洛川县税费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洛川县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 12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 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川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的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财税共管、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二章 税费协助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税费征管协助。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税费征管协助。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税费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五)科技部门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七)经济发展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八)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 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 询,采取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协助事项。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加强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工作,明确企业破产等事项涉税涉费问题的处理规则。加强涉税涉费协作配合,在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违约金发放等经济纠纷案件中,对于可能涉税费款项的信息数据,应及时告知税务局。人民法院要加大税收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审理各类涉税案件,
为推动税收工作发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依法履行税费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落实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 经发、市场监管应强化与税务部门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构建沟通协作、共享共用、互利共赢的工作格局,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第十三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管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规定的数据需求和共享周期,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八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附件2)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因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由新组建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税费信息共享职责。
第二十条 承担税费信息共享职责的县级行政机关下属单位产生的税费信息数据由所属行政机关汇总报送。
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确保各项税费政策直达快享。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和税费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化解税费争议,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税费征纳成本,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利。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成立洛川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面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保障措施,对税费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税费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费协助事项的对接办理和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本级政府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2029年3月31日废止。同时废止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洛川县税收保障管理办法》(洛政办发〔2020〕6号)。
附件:1.洛川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附件1
洛川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保障税费收入,加强税费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县政府决定成立洛川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永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郝永奇 县财政局局长
高玉龙 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孙新民 县政府办正科级督查员
王慧源 县经发局局长
杜广霞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赵振锋 县教科体局局长
曹 杰 县民政局局长
王宏斌 县司法局局长
李延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万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薛海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会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延彬 县水务局局长
孙孝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发荣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 粉 县审计局局长
梁繁荣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文锋 县统计局局长
段延军 县医保局局长
李阿勇 县林业局局长
李 阳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贾春锋 县委编办主任
赵鹏飞 县残联主席
牛 锐 县人民法院院长
乔惠芸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洛川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附件2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数据需求 | 共享周期 |
1 | 县经发局 |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数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总数据,“走出去”企业名单;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信息、拍卖行企业信息、二手车主体核查等信息;招商引资推介项目表信息 | 每年 |
2 | 县教科体局 |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数据(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数据;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数据;社会培训机构登记数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信息 | 每季 |
3 | 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数据;福利企业年检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有关婚姻状况数据;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身份证数据;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数据 | 每半年 |
4 | 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数据 | 每季 |
5 | 县财政局 | 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代理记账许可数据;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纳税主体的财政奖补、贷款贴息;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资金拨付及收支汇总数据;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数据;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信息 | 每季 |
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记账退费等相关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 | 每半年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数据需求 | 共享周期 |
7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数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数据;农用地转用、经批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耕地改变用途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房产交易数据(实时);房地产评估企业数据;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 | 每月/实时 |
8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家调整变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数据 | 每月/根据国家调整变化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预售网上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数据;房屋征收补偿等数据;住房租赁企业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数据 | 每月/实时 |
10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非城县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网络货运监管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网络货运运单信息、资金流水单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 | 每月/季 |
11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证信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有关水土补偿费等信息 | 每月 |
12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数据 | 每两年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数据需求 | 共享周期 |
13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旅游景区基本信息;社会培训教育数据 | 每月 |
14 | 县审计局 |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线索数据,税务机关提出需求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中的涉税数据 | 每月/实时 |
15 | 县市场监管局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数据;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数据;市场主体年报数据;因违反规定被县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 每季/年 |
16 | 县统计局 | 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行业增加值 | 每季 |
17 | 县委编办 | 行政事业单位名单数据 | 每年 |
18 | 县残联 | 《残疾人证》发放、认定、年审等信息;有关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 | 每月/实时 |
19 | 县医保局 | 医疗保险参保企业信息;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数据 | 每半年/实时 |
20 | 县公安局 | 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检测机构信息、车辆检测信息;特殊行业许可证信息 | 每季 |
21 | 县人民法院 |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信息 | 每月 |
22 | 县林业局 | 林场、林地占用信息 | 每季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数据需求 | 共享周期 |
23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预售证发放;企业、民办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数据;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数据;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施工、人防审批等许可信息数据;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信息;企业主体基本信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数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数据;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存量数据;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数据 | 每季 |
24 | 县税务局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状态、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设立时间、注册税务师人数、机构、地址及近3年处罚、惩戒信息内容 | 每季 |
注:1.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所产生的税费数据。
2.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