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
《洛川县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洛川县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陕西省农村合同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洛川县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规范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依法合理解决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严格遵守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加强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面积核实、发包、承包费收缴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经营应以农村劳动力增加和现代苹果产业发展需要为基础,坚决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承包主体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形式、承包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与承包主体协商确定。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挪用、扣缴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收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发包,承包费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增强农村发展后劲。
第二章范围
第七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范围
(一)集体预留的耕地。
(二)农户自愿退还已确权的承包经营土地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利用和待利用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面积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站核实、登记、备案,村组应建立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台帐。
第九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等条件下,承包方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人承包时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发包,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站审批。地块名称、面积、发包时间要提前3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每块地的底价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站实行全程指导监管。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费的收取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经办,转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站账务专户,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承包费实行村账镇管,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不得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严防集体资产流失。收取的承包费必须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村民公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章发包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发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采取公平竞价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四荒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发包,必须严格履行发包程序,并使用县农经站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发包采取“村组操作实施、乡镇审核管理、县级监督备案”的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即村组发包前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包。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方不得私自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对所承包土地进行流转,确需流转土地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并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到期后,承包方在所承包土地的生产设施及相关投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遵循合同执行;承包合同中双方未约定的,承包方自行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费必须每年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承包合同须经承包和发包双方签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站鉴证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期,原则上为三年一发包。但根据我县苹果主导产业实际情况,承包期限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确定。
第五章纠纷调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由承包和发包双方协商解决。发生承包合同纠纷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陕西省农村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县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二十三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先裁决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调解、仲裁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清理处置
第二十六条全县开展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全面清理核查摸底工作,摸清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底数,以村组为单位建立规范详实的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台账,分别建立县、乡、村三级管理档案;在摸底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公示、确认,查漏补缺,彻底摸清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面积、使用、分布现状。
第二十七条利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对比核实地块、面积、承包方、种植作物种类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条件收回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并清算承包费:
1、承包合同已到期的;
2、违规违法延续承包合同的;
3、拒不缴纳或拖欠承包费的;
4、弃耕抛荒两年以上;
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6、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将农村集体机动地确权为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报县农经站予以更正,并收回所确权地块,变更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需重新确认承包关系,核实承包面积,完善承包合同:
1、口头约定承包关系且纳入账内核算的;
2、以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抵顶村组开支,且未纳入帐内核算的。
第三十条开垦土地须经乡村两级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新开垦的土地应坚持“谁开垦、谁受益、适度、有偿”的原则,开垦方需与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开垦土地属性,受益年限不能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约定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对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对外发包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
2、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价未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会议议定或参照本乡镇区域内指导价进行发包的;
3、对平调、截留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承包收益的。
第三十二条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承包收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严格规范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管理,严厉查处、打击侵占、强占、抢占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依据相关规定查处。对抢占、强占农村集体机动地和四荒地,且未履行承包费缴纳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施行后,我县原出台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政策同时废止,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