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规〔2020〕001—县政府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
《洛川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洛川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县规划区内的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节约用水办公室,主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县经发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县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县城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使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
(二)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
(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
(六)其他对县城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六条 全县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是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七条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
(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五)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条 在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十一条 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应当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生活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三条 用水户必须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未按规定安装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的,按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水量。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和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使用。使用自来水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属于自建设施供水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加强对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损失。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器具。已安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更换或对其他用水设备和器具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频次,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八条年均用水量前十位的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用水数据,以便于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经营洗车、洗浴、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
第四章 再生水的利用
第二十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月用水400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月用水量在6000立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
月排水量超过50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当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实施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加大对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
第二十二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第五章 工农业与其它行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的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的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大户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绿化用水、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和地下水。
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取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环卫、洗车以及建筑业应当优先利用经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农业。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经发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水用水管理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水务局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节水措施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用户实行用水包费制的,依照《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配套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处理和供给,用于生活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