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不动产登记、地理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
(二)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中省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三)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推进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和申报工作。
(八)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及申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规划条 件变更、容积率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负责工程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九)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拟订备选项目。
(十)贯彻执行中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公示和矿产开发统计、储量登记年报等矿业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对镇(街道)政府落实中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违法案件。指导镇(街道)做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和治沟造地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十六)负责监督本部门、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党政日常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统计、电子政务、新闻宣传等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项落实。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县自然资源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配合审计工作;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指导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二)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和开发利用股。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监督全县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空间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核准县本级不动产权证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权籍普查,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健全完善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规范全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和利用监督工作;负责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城乡建设管理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勘察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条 件变更、容积率调整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规划审批;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联评联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既有建筑改造、临时建筑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前已审批、已开工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完善工作。
(四)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开展土地征收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管制转用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地质矿产管理股。负责采矿权的审批、出让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山企业闭坑报告的审查;承办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基础统计储量动态监管及储量年报工作;负责全县矿山企业采矿权信息公示;审查授权范围内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承办采矿权的出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地质找矿工作;负责辖区探矿权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罚意见的审核和处罚决定的办理工作;承办信访接待、转办督办、信访案件核查及网上信访事项。
领导信息
负责人:李杰
职务:局机关党委(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4月1日至6月30日下午2:3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9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
洛川县兴洛路自然资源局西二楼
联系电话
0911-3622454
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不动产登记、地理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
(二)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中省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三)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推进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和申报工作。
(八)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及申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规划条 件变更、容积率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负责工程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九)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拟订备选项目。
(十)贯彻执行中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公示和矿产开发统计、储量登记年报等矿业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对镇(街道)政府落实中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违法案件。指导镇(街道)做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和治沟造地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十六)负责监督本部门、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党政日常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统计、电子政务、新闻宣传等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项落实。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县自然资源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配合审计工作;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指导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二)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和开发利用股。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监督全县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空间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核准县本级不动产权证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权籍普查,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健全完善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规范全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和利用监督工作;负责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城乡建设管理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勘察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条 件变更、容积率调整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规划审批;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联评联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既有建筑改造、临时建筑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前已审批、已开工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完善工作。
(四)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开展土地征收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管制转用的审查、申报工作。
(五)地质矿产管理股。负责采矿权的审批、出让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山企业闭坑报告的审查;承办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基础统计储量动态监管及储量年报工作;负责全县矿山企业采矿权信息公示;审查授权范围内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承办采矿权的出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地质找矿工作;负责辖区探矿权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罚意见的审核和处罚决定的办理工作;承办信访接待、转办督办、信访案件核查及网上信访事项。
领导信息
负责人:李杰
职务:局机关党委(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4月1日至6月30日下午2:3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9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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