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省市驻洛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延政办函〔2025〕85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洛川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县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该地方层面设定事项。
三、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及《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延政办函〔2025〕85号)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实施权限,取消“坝顶兼做公路审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实施权限,并对县级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五、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23〕2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为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放射性核素排放许 可”县级无审批权限。故以上两项行政许可予以删除。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洛川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此前我县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