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审查,发现项目申报材料存在不实信息,我局决定撤销洛川县柏顺塑业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名称:洛川县柏顺塑业塑料颗粒加工项目
批复文件:《关于洛川县柏顺塑业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洛行审环〔2025〕5号)
批复日期:2025年6月4日
本撤销决定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22日

